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書面審理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只通過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和其他相關的材料就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式。我國民事訴訟一審不能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審中才能根據情況選擇是否使用書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訴請求不成立、原判決有誤需要發回重審等。當事人提出上訴,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由法庭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如果法庭認定該案件的事實在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的,才會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從而節約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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