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律師收費標準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律師收費標準是什麼?
執行異議律師收費標準是根據案件的標的額,還有就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
1、對異議的提出,無論是由哪類主體、針對哪類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費。
2、不服法院對異議的裁定而採取救濟措施的,則分別下列情形是否收費: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1請上級法院複議的,不得收費。
(2)一個新的訴訟案件,無論對案外人還是原審當事人均應按規定收費。
(3)又分兩種情形而定是否收費:
①一般不收費;
②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是一審後未經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而由原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則對原審當事人按規定收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據此,國務院頒行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其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該辦法在第二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範圍,在第三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國務院這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佈的,其法源位階為行政法規。
二、法律當中的明確規定是什麼?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過程中應貫徹執行行政法規。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關於執行異議之規定,執行異議的要件可簡要歸納如下:
1、提出異議的主體:包括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還有案外人,這三類人。
2、異議針對的事由: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是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案外人是針對執行標的。
3、審查組織或機構(也即在什麼程式中、向誰提出):異議是在執行程式中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由法院執行機構審查。
4、法院對異議的處理形式:作出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或者裁定中止對涉及爭議標的的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對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式:
(1)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申請上級法院複議;
(2)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審判監督程式辦理;
②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另行起訴。
特別說明:
這個問題的難點、最糾結的地方就是,對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動而引致審判監督程式啟動後,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與應不應當對其收費的關係。
這種情況下,案外人的訴訟地位無非兩種,一是仍無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被追加為案件當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則自然不得對其收費。
被追加為當事人的也不得收費。因為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收費範圍中,沒有包括因為原審遺漏當事人導致提起審監的情形。這個很好解釋,該辦法規定的審監收費的情形可概括為因客觀原因(即發現了新的證據)引起的,和因當事人自己原因(即當事人未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訴訟費用,且條文主語明確陳述為“當事人”。而案外人沒有被列為原審“當事人”不是由這些原因引起的,卻主要是因法院的錯誤引起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執行異議主要指的就是在執行階段相關的人員認為執行的結果將會損害到自身的利益,所以需要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當然在這個訴訟過程當中,一般法院是不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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