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起訴需要再立案嗎?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因此需要重新立案。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式開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是法院不會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院頒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給雲南省高院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行起訴是否需要進行立案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來說如果案由是一樣的話,那麼就不需要進行另行起訴,但是如果案由和訴求不同的話,以及案件的性質完全與之前的案件有所不同,那麼則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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