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怎麼通知證人出庭?
一、民事案件法院怎麼通知證人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通知證人出庭屬於傳喚證人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基於人民法院的依職權主動傳喚,但無論哪種情況均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通知。如果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情況下,證人未經通知作為例外情況也可出庭作證。
簡易的程式一般是口頭通知開庭,如果是正常的程式應該要送達傳票。法院開庭前,提前3天通知百當事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送達傳票。法院開庭時必須要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律師,如果請了律師,可以不通知當事人的家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度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判決對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判決中確定的義務人應在判決書所載明的期限內按時履行義務,判決中確定的訴訟費用,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繳納。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
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要切實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和穩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更改,必要時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得接受當事人的重複起訴。
3、生效判決對社會具有約束力。
對社會的約束力主要體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得縱容他人抗拒生效判決,不得無故詆譭生效判決。生效判決付諸強制執行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民事判決只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此外生效的判決書對於人民法院也具有約束力,主要體現在法院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利和穩定性,未經法定程式,不能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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