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需要解除保全嗎
一、發回重審的需要解除保全嗎?
需要解除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解除保全的條件
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一般是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適用情況或者審理程式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並由上級法院認定後作出重新審理的決定,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情況的必須解除保全後進行全新的審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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