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標的額的最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變更訴訟標的額的最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變更訴訟標的額的最後期限是法定舉證期限屆滿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法定舉證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原告自己確定下來訴訟標的額之後,法定期限內可以隨時隨地變更,但是,原告肯定不能再確定自己將勝訴或敗訴的情況下去變更訴訟標的額。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起訴之前就應該諮詢專業的律師,要嚴謹的確定訴訟標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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