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告期滿了會怎樣?
一、法院的公告期滿了會怎樣?
法院的公告期滿了無法聯絡當事人的視為公告已經送達,一審判決七十五日後生效,二審判決六十日後生效。公告期是指某一物件在被最終確認之前,由相關單位以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佈相關情況以聽取不同意見的時間段。在這期間,若有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以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後單位將作出關於該物件的最終決定。
二、公告送達的概念
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三、公告送達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四、公告送達的一些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說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但實踐中鮮有法院在公告內容中寫明上述內容,這導致受送達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達的主要內容。
我們都知道一個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將會把判決結果以判決書的形式寄送至當事人手中,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嚴格履行判決書中的各項結果。如果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絡,也就意味著判決書無法寄送,那麼在公告期滿後,將會視為自動送達,即時還在失聯狀態也不影響判決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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