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滿怎麼申請執行是合法的?
一、公告期滿怎麼申請執行是合法的?
法院執行文書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執行通知書後,當事人不需要再另行申請,法院會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五條 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採取執行措施。
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採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二、我國的法律關於公告送達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民之間的民事糾紛以及民事訴訟的案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增加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瞭解相關的訴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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