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還可以向法院申報嗎
一、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還可以向法院申報嗎?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不可以再向法院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申報權利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三條 除權判決撤銷之訴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公示催告程式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申請條件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公告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止付通知及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二條 除權判決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時間長達60天,事實上,人民法院在發出公告以後,會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即使有正當理由沒有向法院申報,也應該在知道判決公告以後的一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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