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再審和申訴是一回事嗎?
一、法院的再審和申訴是一回事嗎?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於訴權的範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物件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3、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二、申訴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1、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再審裁定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3、對二審判決申請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八條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本駁回之後,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對於法院判決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再次申請的情況,可以選擇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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