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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解除勞動合同出具什麼證明?

一、工廠解除勞動合同出具什麼證明?

工廠解除勞動合同出具什麼證明?

工廠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在雙方結束勞動關係之時同時開具,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勞動者可以依據這個規定的時限進行對號入座。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三種方式。分別是:

1、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出具幾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影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作用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員工跟工廠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之後,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書一共有三個,用人單位要保留一份,以備後期的查驗;勞動者自己保留一份,用於證明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檔案中需要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