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提審是否要開庭
在我國,判案這種司法的重要程式一定要體現公正性和客觀性,並且一定要保證沒有冤假錯案的發生。所以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第一審的判決出現的失誤,或者是已經生效的判決有錯誤的話,那麼就需要對這個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以還當事人一個清白。再審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來講會通過提審的方式,也就是提起再審來進行審判,第二也可以是有抗訴審。那麼如果想要進行民事提審的話,是否需要開庭審判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誰來進行提審:
對於我國民事案件的提審裁判權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分別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這三個機構都可以對案件進行提審,一個機構提審的程式是不太一樣的,這也就決定了是否需要開庭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二、具體程式:
第一,如果是本院的院長或者是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的話,程式如下:
1.通常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並且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手裡的話,上訴期一過,當事人沒有上訴的話,這個判決書就生效了,不可以隨意的更改或者是撤銷。如果在之後發現了這次裁判的確出現著一定的問題,那麼就通過再審的程式進行糾正就可以了。
2.本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是可以行使這個權利的,如果需要再審的話,就應該先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審理。如果重新審理的話,那麼就開庭審理,程式和一審是一樣的。
第二,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審的話,需要遵守以下程式:
1.最高法院的職權比較特殊,它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復審,如果發現有錯誤的話,就可以提審,或者是指令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2.這兩種方式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範圍之內的,具體是自己審理,還是讓當地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都是視情況而定的,所以不管是哪種審理,通常情況下都是重新再來一遍的方式,也就是說需要開庭。
第三,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審:
1.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是可以進行檢查的,如果發現這個判決是有錯誤的,那麼就可以自己提審,或者是要求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不管是自己審理還是要求別人審理,都可以視情況而定,但是結果必須要交由上級人民法院來檢查,不可以再次出現錯誤。
2.在我國,提起再審的程式是保證司法公正和嚴格執法的一個重要舉措。在現實生活當中也是對於公民的權利的保障,一旦出現了冤假錯案,對於公民權利的損害是嚴重的,所以儘量還是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綜上三個方式,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誰進行審理,都必須要開庭審理,這是一個必經的步驟,任何機關都不可以省略。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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