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應該怎麼樣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打架致人輕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犯故意傷害罪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對於打架致人輕傷的處罰還應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賠償結果和被害人諒解等因素作出判斷。
其次,輕傷屬於故意傷害罪最輕的量刑檔次。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打架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損害後果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打架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最後,還應當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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