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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範圍是什麼?

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範圍是什麼?
律師解析: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是在特定場所和特定環境下的負責人負責保障權利人安全的義務範圍。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人的範圍是資訊處理者、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款
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