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可以坐火車
消費權益1.53W
律師解析: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坐火車,但是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一、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在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會受到限制。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並非成為被執行人就一定會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結合案件執行情況後作出決定。
二、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明確的九種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也在受限制之列,也就是說除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生活或者被執行人經營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責任財產變化的行為,都應受到限制。
三、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解除辦法如下:
1、限高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一、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在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會受到限制。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並非成為被執行人就一定會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結合案件執行情況後作出決定。
二、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明確的九種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也在受限制之列,也就是說除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生活或者被執行人經營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責任財產變化的行為,都應受到限制。
三、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解除辦法如下:
1、限高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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