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殘疾賠償金可以不賠嗎
一,當事人殘疾賠償金可以不賠嗎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著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但是一般情況下只進行賠償。
生活補助費
1、《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為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檔案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於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殘疾賠償金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進行資料的提交有關部門稽核後就可以解決,但是會存在糾紛,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條例,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存在不少的問題,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需要自己留意細節部分,有效協商才是關鍵,減少程式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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