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未簽署整形醫院肖像權使用協議,怎樣維權?
並未簽署整形醫院肖像權使用協議,怎樣維權?
侵犯肖像權並不涉及刑法,不能構成犯罪。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侵犯的嚴重程度需要承擔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有下列幾條
1、利用他人肖像,存在營利行為的,構成了侵犯肖像權,以盈利為目的一般可以確認構成侵權。可以委託律師發函警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等
2、只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即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如未經同意,利用公民肖像做廣告、商標、掛曆或商品的包裝等。不過,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
3、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肖像侵權,如為了新聞報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為追捕逃犯在通緝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揭露違法、醜惡現場而使用違法者的肖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權,權利人均會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果認定侵害肖像權,部分法院會支援原告關於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張,該部分支出屬於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肖像權一詞在人們的生活中也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我國現行法律也對公民的肖像權保護問題也有明確規定,不過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在日常中時有發生,維護肖像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每個人的肖像權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雖然侵犯肖像權不涉及刑法,但追究民事責任還是在所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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