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受到損害,誰可以要求賠償?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相應的賠償。當然,大部分人都清楚,此時受害人是可以提出賠償要求的,那麼除此之外,還有哪些人也可以要求進行賠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人身受到損害,誰可以要求賠償
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2款,賠償權利人包括3個層次,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理論上稱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傷殘、死亡而蒙受生活資源損失的被撫養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稱為間接受害人。
1、直接受害人為當然的賠償權利人。
但難點在於,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圍城裡要件,死亡受害人能否成為賠償權利人?因為對於權利能力已經消滅的死亡受害人而言,並不存在生活實態上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乃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減少和喪失。當然在受害人本人因傷後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前因搶救治療而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受害人本人就是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最終不治而死,其就搶救治療所發生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為其繼承人所繼承。此外,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性質,並非先在受害人身上發生,再由其繼承。
2、間接受害人包括:
(1)被撫養人:系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包括狹義的撫養即平輩之間的撫養,也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以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被撫養人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
(2)近親屬:此處的近親屬範圍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的規定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於近親屬享有賠償親求全的順位,應區別請求賠償的客體內容而定。
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對於國家賠償法對侵犯人身權和賠償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如果因公安機關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公安人員暴力毆打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或由於公安人員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當事人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親屬都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因此明確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有利於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行政機關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主要分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兩種。下面對這兩種情況的賠償金計算方法詳細說明:
(一)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減少的收每日的賠償標準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確定賠償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掊,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2)、(3)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加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撫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其18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分析上文可以知道,公民可以就人身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而間接受害人,包括被撫養人、近親屬,也是可以要求侵權人作出相應賠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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