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原告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一、誹誹謗罪原告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誹謗罪舉證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誹謗罪行為表現是什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在當代的社會,誹謗他人使人造成他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主要指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賠償責任,因為這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當然了,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是有可能構成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誹謗罪,也就是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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