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什麼?
1、尋釁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槍支、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
2、公訴機關認定凶器的邏輯簡單粗暴,認為凡是足以致人傷亡的器物,如棍棒,鐵凳等都應理解為凶器,更有將磚頭、酒瓶、皮帶等一般工具解釋為凶器的。
3、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持凶器”“情節惡劣”為由提起公訴,法院也以此作出有罪判決。可見,對尋釁滋事罪中“凶器”的理解與認定,往往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定,並影響到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策略。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三)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是持凶器追逐、攔截的公民,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涉嫌犯了尋釁滋事罪。通常,任何足以致人傷亡的器物,都會被認定為是凶器。檢察院提出公訴請求時,一般會將凶器等與尋釁滋事案件相關的證據,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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