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刑罰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的物件有區別
1. 看過我以前文章的讀者,相信對什麼是偽劣產品已有了一定的瞭解,刑法規定的偽劣產品就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物件簡單的講就是”偽劣”二字.
2.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犯罪物件,是已受《商標法》保護的他人註冊商品.簡單的講就是”假冒”二字.這裡的”假冒”有二種情況,一種是產品既是”假冒”的,同時又是”劣質”的;另一種產品是”假冒”的,但質量卻是合格的,二種情況定罪不一樣.
(二)侵犯的客體有區別
1.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產品質量法規和監督制度,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打擊的是不顧國計民生,無視產品質量的行為。
2. 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法律要打擊的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 二罪定罪原則有區別
1. 從這二款罪的關係來講,不是從屬關係,而是並列關係.
2.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定罪,是根據銷售金額的具體情況來定罪的.立案金額是5 萬元以上,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定罪分以下二種情況:
(1) 第一種情況,產品既假冒商標又質量劣質的,採用”擇一重處”定罪,就是說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中選擇罪重的定罪.
(2) 第二種情況,產品是假冒商標,但質量達到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定罪.
(3)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立案金額是5 萬元以上,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從理論看,二者不難區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用偽劣產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進行銷售時,如何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是行為人為了達到獲利目的而實施的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屆於理論上的牽連犯,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因此,對於實施此行為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並處或者單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因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通常屬於偽劣產品,由於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銷售行為,故成立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此時是需要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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