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人誹謗罪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告別人誹謗罪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僅限於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4、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
二、告別人誹謗罪需準備哪些材料?
1、刑事自訴狀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影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被告身份證影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
3、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4、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影印件)。
三、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被他人誹謗怎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司法實踐中,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才能以誹謗罪定罪,例如誹謗行為造成被誹謗的人或者被誹謗的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的,兩年內因為誹謗接受過行政處罰之後,又實施了誹謗行為,諸如此類的情節。誹謗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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