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誹謗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資訊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誹謗資訊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行為人不明知而釋出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在網路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其他規定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誹謗行為將會給他人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尤其是現代網路時代非常的發達,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影響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所以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此行為作出了嚴厲的懲罰,如果誹謗他人,並且情節嚴重,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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