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物傷人無人認,建築物使用人要擔責
懷柔區的張大媽今年65歲,前不久的一天早上,她和往常一樣出去晨練,在回家的途中路過一棟居民 樓二單元樓下時卻遭遇“飛來橫禍”,一個花盆從天而降,剛好砸在張大媽肩膀上,突然遭到猛擊,她疼得暈了過去。過往的好心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張大媽 及時得到了救治,通過檢查醫院鑑定為肩胛骨骨折。
經過三個月的治療張大媽的傷情才基本痊癒,總共花去各項醫療費用12000餘元。
張大媽的兒子在此期間多次來到被砸現場進行情況瞭解,對該居民樓的2單元二至六層的住戶進行 了走訪。但是該單元所有住戶均表明自己與此事無關,拒絕為張大媽被砸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使得張大媽索賠一事陷入了僵局。那麼,張大媽所遭受的損失能 得到補償嗎?她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懷北鎮司法所工作人員解答,本案中當事人由於被高空墜物擊暈,無法確認侵權責任人,使得其不能及時獲得損失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單元一層住戶由於居住高度不可能因擱置物墜落對張大媽造成損害,二至六層10戶住戶如果可以證明自己與損害事件無關,可以免於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沒有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張大媽因傷病造成的12000餘元的損失應當由這10戶住戶共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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