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物賠償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一、高空墜落物賠償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是由於在特殊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拘泥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偵查手段都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憑藉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體所有人就自己無過錯或者與損害事實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來承擔證明責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證明具體的加害人來說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脫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為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為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出臺,填補了法律的空白,解決了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為法院裁決提供了依據,保證了裁判結果的統一。《侵權責任法》未出臺前,針對同樣的事實,各地的司法實踐並不統一,裁判結果完全不同,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訴、申訴及信訪!重慶菸灰缸案件一審後,大多數被告均委託律師提起上訴,即使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仍有絕大多數被告提起申訴。濟南菜板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後,原告仍在信訪。《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此類案件,至今尚未聽說有纏訴事情發生。
近幾年中,社會中的高層建築也是越來越多,那麼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也是日益增加,為了確保發生此類事件時確定責任方,國家也是做出了上述的規定,如果該建築物中的使用者和所有人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則不需要進行賠償,否則都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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