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如何進行明確?
有關業主高空墜物法律如何劃分責任,需要分情況來看:
1、找得到侵權人(拋物者、墜落物品所有者)
一般情況下,如果能夠確定加害人,則由該加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2、找不到侵權人的責任劃分
如果無法找到墜落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拋物元凶,則由事發地點樓上的住戶集體承擔補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並且該“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僅屬於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務損失的,只要不嚴重威協到公共安全,一般不會被追究責任,但是對於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務損失的情形,除了被追究民事責任以外,嚴重的還會被追究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僅限於找得到拋物者或者墜落物品所有人的情形。)
3、怎樣做可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免除責任
(1)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者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免責。比如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怎樣的
由上文可知,高空墜物是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那麼,小編將為你詳細介紹舉證倒置原則到底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根據我國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如果,能夠確定侵權人,那麼就應當由侵權人來承擔這個高空墜物的賠償責任,如果找不到的話,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存在高空拋物行為的業主,不需要承擔責任,否則整棟樓的業主都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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