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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財產侵權代理詞?

現實生活中,因為債務糾紛導致的財產侵權案件多發,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走法律程式,比如起訴,等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被告可以提交一份代理詞。那麼,怎麼寫財產侵權代理詞?這個是律師起草的,裡面會註明財產侵權基本事實、代理意見等,下面我們通過一篇範文做個具體瞭解。

怎麼寫財產侵權代理詞?

財產侵權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xx(拉薩)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熊某某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馬某某作為王某某訴熊某某財產損害糾紛一案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接受委託後經過多方調查核實,現依據法律和事實發表如下意見:

原被告之間系侵權法律關係而非委託法律關係

首先,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恰好證明在該案中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其次,原告提交的行駛證可以證明在該受損車連屬於原告所有,原告系此次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再次,法院在立案辨別案由的過程中將該起糾紛案由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進一步明確了該案屬於侵權法律關係。最後,原告辯稱原被告之間達 成口頭協議成立了委託合同。委託關係的建立基礎是合同雙方的彼此的信任。但委託人王某某竟然不認識受託人熊某某,作為一個理性的委託人,又怎能將價值上萬元的汽車隨意的委託一位自己不認識的人保管呢?原告主張與被告成立委託合同關係,並無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相反在該法關係當中,有侵權行為,有受害人,亦有損害後果,那麼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聯絡呢?

原被告之間的賠償收條系被告代侵權人履行侵權之債

原告在本案中並未提供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在原告舉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可以固定本案實際的侵權人。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與財產損害賠償有因果關係,故被告熊某某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被告願意賠付原告車損是因為擔心本案實際侵權人因賠付不及時在量刑上有影響(刑事案件已另案處理),實際侵權人的友人熊某某在事發後積極與原告取得聯絡,並徵得原告同意後代為賠償車輛損失。此點,原告舉證的收條系原告收取熊某某代為賠付款,已經證明原告以預設的方式同意被告作為侵權之債的代履行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應向侵權之債的債務人請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不能因該起財產損害而獲利

本案中受損車輛投保險種為全險。因第三者(實際侵權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後,被保險人(原告)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的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處取得的賠償金額。但在本案中被告已經代為支付X萬元,原告隱瞞該事實情況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理賠X萬元。但本案中的受損車輛經保險公司評估後為部分損失,原告將受損車輛修復後自己使用。換而言之,在該案中原告現已得到被告代為賠付款和保險理賠款共計X萬元賠償款,以及事故車輛。按照《保險法》六十條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保險公司理賠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訴請保險公司損失,在保險公司訴請侵權人賠付保險賠償款這一訴訟中又將實際侵權人置於何地呢?故原告以合同相對性辯稱保險賠付與被 告無關是不存在法律依據的。

《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的規定,是為了降低投保人財產損失風險,在保險標的出險後通過保險賠付能夠將財產損失恢復到出先險前圓滿狀態。如果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投保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賠償超出了保險標的現金價值,顯然違背了財產保險的立法原則。除此之外,作為私法的民法不允許侵權人因為侵權損害賠償而遭受損失,否則就產生了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制裁的結果,也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因為侵權損失多少就賠多少,被侵權人不因為侵權而獲利,侵權人也不能因為侵權而遭受損失。侵權責任法是填平法而非懲治法。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此致

山南地區乃東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xx(拉薩)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某某

時 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案件是很常見的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審理,雙方要出庭進行答辯,被告可以委託律師寫一份財產侵權代理詞,在裡面對財產侵權的經過、看法及事實作出陳述,並給出律師的代理意見,這個代理意見要基於事實,不得虛構。代理詞是重要的法律檔案,律師代理案件的,由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