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不動產買賣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不動產買賣適用於善意取得,具體理由如下: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2、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三、有下列事實之一的為惡意:
(1)以不當之低廉價格買受其物。
(2)讓與人屬於可疑身份之人。
(3)取得人確知讓與人非為所有人,認為應推定其為惡意者。
受讓人必須在讓與人交付財產時為善意。財產交付完畢以後,如果受讓人得知讓與人無權處分,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取得。如果受讓人在財產交付前或交付時已知讓與人無權處分財產,即為惡意。
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使用善意取得的規定的,這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益,財產的所有人因為他人的善意取得而受到了損失後,是享有追償權的。比如配偶一方在沒有與與對方協商的情形下,就將房屋售賣給第三人,在他人享有了房屋的產權之後,財產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配偶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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