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贓遺失物怎麼理解,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的財務意識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有些遺失是由於他人盜竊是造成的。對於那些盜竊他人財物的人,可能會認為拿走是沒有關係的,是自己在不知道是屬於他人財務的情形下,適用與善意取得,根據法律規定,盜贓遺失物怎麼理解,是否使適用於善意取得?
一、盜贓遺失物怎麼理解?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善意取得是怎麼回事兒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三、盜贓遺失物是否使適用於善意取得?
(一)讓與人對於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
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所有權和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處分權。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後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條件下,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標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因素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而非明顯低於市場同類物的價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經驗或生活經驗,受讓人受讓財產應當注意財產的來源並支付相應的價格。對於讓與人無償讓與標的物,理應引起受讓人疑問。如是受讓人並未疑問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受讓標的物,則表明受讓人的善意有問題。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受讓的標的物,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定程式進行登記;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則該財產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已經取得該財產的佔有。
是否使適用於善意取得?就以上善意取得的使用條件來看,盜贓遺失物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的。若失主不向有關部門舉報對方拒不歸還自己遺失的財務的,捨得者也可以用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但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捨得意識物應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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