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有哪些
侵權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時,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價值的貶損、減少或完全滅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係,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
財產損害的法律特徵是:
(1)財產損害是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所造成的客觀後果。
(2)財產損害是財產價值量的改變,是財產價值的貶損。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於間接損失的計算,首先計算間接損失的價值,但是不能將財產損失本身計人間接損失之中,同時,不能在計算間接損失時,再計算受害人的停產損失或誤工工資。所謂直接損失,又稱積極的損害,它是指當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減少的利益。而間接損失又稱消極的損害,它是指被損害人本可獲得的預期利益,但由於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喪失的利益。根據民法原理,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須賠償的財產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對於直接損失的計算,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一般採用折價計演算法,就是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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