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提供擔保的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提供擔保的規定是什麼?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制國家的公權力,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社會秩序,以避免出現侵害公民權益的情形發生,如果是有侵害公民的權益發生的,要及時的處理,比如說訴諸於法律,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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