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生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稅收復議生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稅收復議沒有生效期,對稅收行為有爭議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60天。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二、稅務複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
三、稅收復議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力度要大於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式不同
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複議程式比較簡便、靈活。
行政複議並不會因為超過法定時間而失效,但是,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時間不申請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不會再受理當事人的複議申請。如果不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要以行政處罰通知書的標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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