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訴訟費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一、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訴訟費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入繳入國庫後,其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本級人民法院經費時,應當充分考慮人民法院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保證人民法院開展正常業務的各項經費,不能因經費不足影響人民法院的辦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用於補助轄區內貧困地區人民法院的辦案經費不足。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下列費用按照財政國庫制度的有關規定,採取收入退庫的方式處理:
(一)根據人民法院裁決,退還當事人的案件申請費、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
(二)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請費、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
(三)人民法院支付的,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用於該案的其他訴訟費。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需退庫的各項費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實際發生數定期彙總上報,經財政部稽核併發文確認後退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需退庫的各項費用,按當地財政部門確定的退庫辦法退付。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及時保證退還當事人的案件申請費、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及移送其他法院的訴訟費支出的經費需求。
第十五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訴訟費負擔數額同當事人進行結算。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的負擔與其他訴訟費的負擔應分別結算,其他訴訟費的結算應有詳細支出清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稽核。
第十六條其他訴訟費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範圍、專案和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支出範圍、增加支出專案和提高支出標準,不得將人民法院正常的業務經費在其他訴訟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因訴訟費收入納入預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設債務,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各級人民法院商財政及有關部門統籌解決。
二、民事訴訟費包括哪些費用?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跟稅款收入的法律性質是有差別的,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及企業都有納稅的義務,但是訴訟費只在特定情況下才產生,如果沒有向法院起訴,自然不產生訴訟費,但訴訟費跟稅款收入都屬於國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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