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報廢新規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型別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釋出的通知》(國經貿經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登出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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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超速百分之五十要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一次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按照以下進行罰款:1、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500元罰款;2、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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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對方是否承擔
律師解答:要承擔。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對方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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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沒結案車輛可以年審嗎
律師解答:不可以。律師解析:不可以,必須先將事故處理完畢才能審車。法律依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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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下多掛一個裝飾牌是否違法?
律師解析:不遮擋車牌的話,可以加裝飾,不算違法。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