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資訊、地址等;
二、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某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及護理依賴等級進行重新鑑定;
三、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申請人對該鑑定結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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