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巷東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該怎樣辦理
一、海寧巷東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該怎樣辦理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也是很重要的,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這類人員應積極的辦理這類傷殘鑑定,鑑定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辦理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時間進行辦理,一旦超過這類訴訟時間,我國的相關辦理機構無法辦理。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辦理這類事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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