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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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無論是人身方面的還是財產方面的,此時需要經過專業的鑑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造成的損失情況。但就鑑定結果而已,並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會表示服氣,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那現實中究竟應該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注意事項?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隨著交通事故訴訟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證據越來越受到當事人的重視。
申請司法鑑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不是一定就要做傷殘或者損失鑑定。要是本身就沒有造成什麼損害,這種情況下也就沒有必要在進行鑑定。而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重新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救濟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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