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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辭職後如何辦理失業證

一、被迫辭職後如何辦理失業證?

被迫辭職後如何辦理失業證

1、城鎮失業人員(失業青年、失業職工)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所居住的街道勞動管理服務站辦理《失業證》,並由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稽核,登記造冊,加蓋鋼印。

2、廢業或自行倒閉企業的職工,須持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的證明和本人身份的有關材料(檔案),到所居住的街道勞動管理服務站辦理《失業證》,並由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稽核,登記造冊,加蓋鋼印。

3、《失業證》丟失後,必須由丟失單位或個人向發證部門申報,並登報宣告作廢,三個月後再予以補發。

4、應屆高中畢業生,原則上必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後持勞動預備制畢業證方可辦理《失業證》。

5、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須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與求職登記後,方可辦理《失業證》。

6、工作調動時間,由於本人或調入單位原因落不了關係的,半年後收回調轉表,辦理《失業證》。

7、實行勞動、人事代理的人員,在代理期間不予辦理《失業證》。

8、殘疾人不予辦理《失業證》。

二、員工被迫辭職是否有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事實上,在被迫辭職之後第1件事情要辦理的並不是居住證,用人單位當初既然通過各種各樣沒有底線的方法去逼迫員工離職,想必也不會主動的給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所以,比起辦失業證更加重要的事情是通過勞動仲裁先向公司索賠應得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