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交社保有幾種方式?
一、具體交社保有幾種方式?
1、交社保的方式具體如下: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2、個人繳納社保,只能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這兩部分。攜帶以下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個人蔘加社會保險手續: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寸藍底彩照2張、個人檔案(如有需攜帶)和社會保障卡。
3、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需要準備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
(3)企業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影印件(驗原件);
(4)託收社保費的開戶銀行印鑑卡及影印件或開戶銀行證明;
(5)首次參保員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6)屬新招調入員工(含復、退、轉業軍人或畢業分配)首次參保,須提供市(區)有調入許可權部門批准的調令(軍隊轉業幹部行政介紹信),或畢業生分配介紹信或招工審批表的影印件(驗原件);隨遷入戶的須提供戶口簿影印件(驗原件);
(7)首次參保員工,每人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照相館的數碼照回執,用於製作《勞動保障卡》。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怎麼辦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援養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援。
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補繳後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勞動者受益,但是實務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
常見的社會保險繳納方式包括公民自己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保、由單位來為職員辦理繳納手續等。不管是採取什麼方式,在提出社保繳納請求的時候,都需要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相應的材料、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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