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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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基本程式
1、初審。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理。
3、審查。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式進行:
(1)查驗本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宣告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報批。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5、公告。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初審。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理。
3、審查。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式進行:
(1)查驗本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宣告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報批。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5、公告。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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