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傾銷幾個要件,反傾銷稅徵收具備哪些條件
商品交易的過程一般都是平等公平的競爭過程,但是也存在一些不法的商家進行傾銷,導致整個行業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擾,嚴重的對整個行業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反傾銷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對於傾銷行為的定義需要注意商品傾銷幾個要件,必須要件的貿易行為才是傾銷行為,具體有哪幾個要件,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商品傾銷幾個要件
傾銷的構成要件包括:(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1) 這種低價銷售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確定的因果關係。
二、反傾銷稅徵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徵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徵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徵。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徵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反傾銷稅的徵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徵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於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徵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商品傾銷是違反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商品傾銷行為的定性是有依據的,同時滿足傾銷發生的要件,這樣的行為才能夠被法律定性在傾銷,並且會按照反傾銷法進行制裁,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受破壞,對於任何傾銷行為都將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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