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商事合同糾紛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要注意些什麼
對當前形勢下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一、關於對無法預見主張的審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關鍵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後出現了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重大變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巨集觀經濟形勢變化並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主要是一個日益發展、逐步演變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於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在審判實務中對於當事人提出“無法預見”主張的,法院應慎重審查。
在確定是否可預見時,應審查三個因素。
1、預見的時間。預見的時間應當是合同締結之時。
2、預見的標準。該標準應為主觀標準,即以遭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為準。
3、風險的承擔。如果根據合同的性質可以確定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勢變更或者自願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則自無運用情勢變更之餘地。例如,合同標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通常不宜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二、關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雖不易區分,但兩者在風險的固有性、風險可預見性、風險的可歸責性等方面並不相同。法院在衡量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注意考量風險型別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預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並結合市場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三、關於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如果當事人經過誠信地再交涉後仍然無法改訂合同而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利益衡量方面應當認識到,司法解釋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並非單向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單方承受不利後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格局。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
在發生了合同糾紛後,雙方私下無法協商解決,受損失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在審理時要充分的考慮雙方的利益均衡,公平的調整雙方的利益,從而保護利益受損一方的利益。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後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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