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以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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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以後怎麼辦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總計起來計算拘留最長就是37天,超過三十七天是肯定不能拘留的,實踐中會改變強制措施,很有可能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得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請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申請,即為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以上就是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以後怎麼辦的回答,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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