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怎麼計算拘留期限
一、刑事拘留37天怎麼計算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後計算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申請書》後的次日為第一天,然後計算7天。具體的規定是;
1、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後應當在3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決定,一共就是10天;
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4天,加上原本的3天共為7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14天;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決定時間,一共就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大家要格外注意法律上規定的這37天並不是全部針對刑事拘留的,意思就是到了第37天才準備提請批捕的話就已經違法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階段調查取證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0天的,如果超過了30天,人民檢察院也沒有必要為了將就公安機關就縮短審查批捕的時間。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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