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索賠呢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的維權程式極其複雜,並且週期特別長,首先工傷職工在保障傷情可以及時得到治療的情況下,應及時蒐集勞動關係的證據,工傷傷情診療的證據、和工傷事故發生事實的證據,作為後續維權的證據和依據,如果已備齊上述材料,律師建議工傷職工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主張工傷待遇:
一、如果傷情不重,並且經諮詢醫生後,確認傷情對身體機能無嚴重影響,建議先與單位協商賠償事宜,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數額,與單位進行協商賠付。
二、如協商未果,或者傷情確實嚴重,不適宜協商處理的,工傷職工可自受傷之日起一個月內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申請,勞動者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自行申請,切記期限為一年。
三、如傷情較重,比如已經構成骨折等,可在病情穩定後向市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依據鑑定結果,可確定是否可享受工傷傷殘待遇。
四、如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由用人單位來全額承擔工傷賠償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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