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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購銷合同

民用爆炸物品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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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私藏爆炸物品罪





    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指違反規定將爆炸物藏匿於某一地點的行為,其顯著特點是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就上述案例而言,張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私自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非法儲存爆炸物的量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爆炸物的製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



    只要是年滿十六週歲的自然人,非法儲存危險爆炸物品的都會根據私藏的爆炸品的數量進行判刑處理。私藏爆炸物品是嚴重威脅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發現非法儲藏危險爆炸物品的,為了群眾的生命安全,要積極的向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