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證據規則是什麼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在勞動仲裁中當事人應該提供哪些證證據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為您詳細介紹勞動仲裁的證據規則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提供哪些證據
(一)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舉證內容: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係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職、退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二、勞動者舉證應注意什麼
1、隨便籤字(名)最危險。
簽字意味著勞動者本人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的認可,因此胡亂簽字意味著本人胡亂的認可。
2、保護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關鍵。
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後都要“上繳”單位指定的一些“東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這些東西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勞動者要對此有所準備。
3、對需要“上繳”的證據及時取證。
有些東西是不需要上繳的,例如:勞動合同書,法律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對於一些的確需要上繳的東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勞動者可以在上繳前進行取證,例如穿著工作服拍照,對工作牌或其他書面證據進行復印留存等。
勞動真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儘量多的提供能夠證明與用工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樣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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