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後沒續簽意味著什麼?
一、租房合同到期後沒續簽意味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視為合同關係解除。如果承租方繼續交房租,出租人接受的,視為繼續履行,但是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所以建議承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簽署租房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
1、稽核出租人的身份。核實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該房屋的資格,在簽署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證件並一式三份予以留存。保證雙方的利益,以免在今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2、在簽署租賃合同中重點註明租金、租期及付款方式。租賃合同註明租金,寫明租賃期限具體到哪天以及以何種形式付款,一般分為月付、季度付、年付。還應註明是否支付房屋押金,具體金額要寫清。
3、合同中註明該房屋的配套設施。水電、煤氣、暖氣、有線電視等設施需特別註明。包括房屋留存的家電都應一一列出,在合同中註明。配套設施所產生的費用如何支付,何時支付,都應在合同中體現。
4、充分利用補充協議。租賃雙方如在租賃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需要雙方協商的,都應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擬定補充協議或條款,並以書面形式留存,以此保障雙方利益。租賃過程中,雙方提供的證件應真實有效,交驗房屋時三方都應到場,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不得破壞房屋配套設施。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人到城市打工都是租房,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往往會約定租期,一般最短是一年。租房合同到期沒有需求的,租賃關係解除。如果承租方還繼續使用房屋沒有退房的,徵得房東同意後可以繼續居住,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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