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雄母享收社會撫養費行為合法嗎?
最年來出現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就是鎮雄母享收社會撫養費行為合法嗎?這個社會情況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對於這個社會情況,可能大家對其為什麼是不可以只是在道德層面上的理解,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法律程式上的問題。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 第三款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超生罰款就是社會撫養費,由當地計生部門負責徵收,民政部門不是徵收部門。
交社會撫養費別忘記要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公民違反《條例》關於社會撫養費是多少的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
綜上所述,對於鎮雄母享收社會撫養費行為合法嗎?這一問題,我們在法律層面上應該有了些許具體的瞭解,在否認的態度上有更多的知識作為支撐,我們要學會杜絕這類情況的再度發生,如果我們還有什麼通過上述所說的還是不能瞭解的話,可以在網上的相關律師網和公共的法律網站了解更加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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