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書在哪裡領取?
當今法規為保證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利益,要求用工一個月以上籤訂勞動合同。如果因個人原因,比如跳槽等因素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接觸用工關係是否需要辦理合同轉移呢?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書在哪裡領取合同並接觸呢?下面小編將為各位進行解答。
一、解除勞動合同書在哪?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由勞動者本人在用人單位處拿。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連同工資結算一起支付。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找原單位的辦公室或人事科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社會保險轉移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應該明確哪些內容呢?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綜上所述,針對“解除勞動合同書在哪”的問題小編有如上答案,以下總結。解除勞動合同需到原公司找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公司也需在15日內未員工轉移檔案和保險關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需協商簽訂,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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